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商建函[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商建函[2010]87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高效规范的销售网点备案管理对于确保销售网点质量、促进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保障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管理,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强调和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标准。申请备案的销售网点必须满足《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如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条件,必须具备补贴农民资金代垫直补条件,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网点,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

  二、加快备案进度。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备案申请材料和网点实地情况的核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中标电动车企业近期网点备案中集中反映的问题。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在接到备案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共同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和网点收费,也不得以网点合理布局为借口,影响正常网点备案工作。

  三、强化网点监管。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督导网点规范操作和运营,为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提供优质服务。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每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其中对网点家电下乡产品月销售量增长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要进行100%检查。县乡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