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遵照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和省交警总队的部署要求,鉴于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较多的实际情况,组织全市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监、农机、教育等相关部门从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展开为期半年的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省交警总队黑公交【2010】45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特提出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以吴刚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树清、市交通局局长关永久、市安监局局长范希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孙景海、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政青、省交通厅齐北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处长陈贵义、省高等级公路齐齐哈尔路政处处长张继伟、市教育局局长金伟、市农委副主任牛宝元为副组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政青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各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相应成立以主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由各县(市)区交管部门牵头,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彻底的排查,尤其要商请有关部门和专家排查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缺失路段,并对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进行排查登记。2011年1月31日前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问题,视其严重程度,提请市、县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各县(市)区按照边排查、边治理和市、县二级督办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治理意见、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分阶段限时完成治理任务。对排查中发现高速公路、主要国省道缺少标线、标志灭失的,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对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设施严重缺失的隐患路段,下发整改通知,在6月底前完成整治。对今年以来进行整治的隐患路段,及时建议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安全隐患治理存在问题的路段报总队商请省安监局督办。同时,各地要把加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要严格把关,并要求施工作业单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发生交通拥堵。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警大队)要在2011年3月30日前,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经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

  二、突出重点,排查整治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

  2011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对所有营运车辆驾驶人2010年度违法记录及记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人,统一汇总,抄送交通运输企业,通知客运驾驶人接受处理。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驾驶人,抄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时建议客运企业调整岗位。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营运企业、客运站场等运输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结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春运交通安全工作,2011年1月31日前对公路客运车辆和重、中型货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运输企业或车主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检或逾期未报废的车辆,督促运输企业或车主及时参加检验或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对逾期未检的异地货车,及时与车辆注册登记地车管所配合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在办理货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严格查验制动、车身反光标识、侧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辆轮胎、外廓尺寸等项目。对安全状况不合格的货车,不予办理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加强企业监管,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上强制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聘用把关、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公安交管部门要将今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客运企业,督促企业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对公路客运车辆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