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测绘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国家测绘局对全国测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设在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就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八)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九)指导和监督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事项。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配合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办理本司(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按规定向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协助起草行政应诉答辩状以及办理相关行政应诉事项。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六条 向国家测绘局提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国家测绘局其他司(室)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即时转送行政复议应诉机构。 第七条 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应当自国家测绘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之申请人一次性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三)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四)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国家测绘局为被申请人的,发送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室)。 被申请人及国家测绘局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国家测绘局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室)提交的书面答复书,应当经主管局领导审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