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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发改能源[2010]1647号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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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核减或收回中央投资,对违纪违法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投资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例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整体完工后,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大纲》组织对全省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总结,组织省电力公司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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