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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人社字[2009]324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

[接上页]


  (五)建立“两个定点”机构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制度

  

  各地要定期开展对“两个定点”单位相关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业务管理经办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业主、医保业务经办人员、医保信息管理人员等,均需通过培训,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培训合格人员由省厅统一发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业务合格证书。

  

  


  二、加强“两个定点”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两个定点”服务的社会监督。通过建立全省医疗保险人民群众监督员队伍,强化对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督。各地可邀请热心公益事业、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有一定医保政策知识的社会各界人士和退休人员担任医疗保险服务的社会监督员,担负 “两个定点”服务的社会监督公益工作。医保社会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统筹地区或上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监督情况。医保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作为对定点机构处罚和定点资格退出的依据。

  

  省厅按照每县(市、区)10-15名的人数,确定各统筹地区社会监督员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6),各统筹地区按下达的名额推荐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申报表》(附件5)报省厅备案,统一发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证书,并通过相关政务网站向全省公布。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监督守册及管理办法省厅将另行下发。

  

  (二)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热线服务,实现群众参与监督。通过12333接收群众对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电话投诉举报,对两个定点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12333热线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电话要有详细、准确记录,建立投诉举报查实制度,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加强医疗保险专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对“两个定点”单位采用明察暗访的形式,加强对就医、购药、结算等各个服务环节的业务监督,以有效制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中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权益。

  

  省厅将组织对全省定点机构服务管理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受理群众相关投诉举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责成统筹地区对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查处。必要时,省厅可组织直接查处。凡经省厅查实的严重违规的定点单位,省厅可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两个定点”管理的组织领导

  

  “两个定点”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对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重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领导职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要切实确保“两个定点”管理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提高对“两个定点”机构的监管效能。要结合 “金保工程”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实时联接,提高监管效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监督与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以及12333群众电话投诉举报等群众监督的互补互动监督作用,切实规范“两个定点”单位医疗保障服务行为,构建 “医、患、保”三方和谐关系。

  

  “两个定点”管理相关信息材料报送联络人:

  

  医疗保险处:廖秋敏、徐立平

  

  联系电话:0791-6386253

  

  传真电话:0791-6385916

  

  附件:

  

  1、江西省2009年11月1日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情况报送表(略)

  

  2、江西省2009年11月1日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核情况报送表(略)

  

  3、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审核备案申报表(略)

  

  4、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取消情况报送表(略)

  

  5、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申报表(略)

  

  6、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分配表(略)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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