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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 (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大力培育中小企业特别是战略支撑产业和骨干企业,鼓励投资,扩大就业,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度所缴各类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含查补税款,下同)总额达到200万元,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 第三条 各级财政设立“企业发展激励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保证激励企业发展需要,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企业缴纳税收总额的30%。 第四条 扶持企业发展激励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由企业税收入库地财政部门根据对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激励。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实际安排用于激励企业的资金最高为该企业年度所缴各类税收总额的40%。 第六条 以企业年缴税额增长额、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年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三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比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40%、30%、30%。 第七条 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一)企业年缴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采用超额累进办法,以上一年度企业缴纳各类税收总额为基数抵扣后,按激励比例计算激励资金(上一年度缴纳各类税收总额未达到200万元的,以200万元为基数抵扣)。考核激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的16%(40%×40%),具体激励比例为: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低于1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2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3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4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60%。 (二)企业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 激励资金=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40%;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60%;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00万元(含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三)新吸纳就业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 企业当年新吸纳8名(含8名)到15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当年新吸纳15名(含15名)到3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含30名)到5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