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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 (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我区各类所有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培育中小企业特别是培育战略支撑产业和骨干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 第三条 享受激励的企业高管是指个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额,下同)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下人员: (一)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监或享受高管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级负责人; (三)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以上人员,包括副职。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收入库地的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高管所在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激励。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激励企业高管的资金最高可达到该高管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以高管所在企业的年缴税额增长率、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四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比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20%、30%、20%、30%。 第六条 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一)企业年缴税额(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查补税款,下同)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9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二)企业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当年新吸纳8名(含8名)到15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当年新吸纳15名(含15名)到3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75%; 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含30名)以上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三)企业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10%(含10%)到20%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20%(含20%)到30%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到40%的,激励比例为9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40%(含40%)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四)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