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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9]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人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三)省、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确认的奖励对象进行合格性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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