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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连云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规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济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对企业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等。

  

  


  第五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合并、分立;

  

  (二)改制。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上市;

  

  (四)发行债券;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市政府批复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八)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

  

  (九)年度对外捐赠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十)分配利润;

  

  (十一)解散、申请破产;

  

  (十二)国有资产转让;

  

  (十三)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十四)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重大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八)、(十)、(十一)款所列事项;

  

  (二)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

  

  (三)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3000万(含3000万元);

  

  (四)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五)年度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六)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报市国资委审批额度以下的,以及第五条未列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一)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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