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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企业重要子公司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要子公司,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商定。 2.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3.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低于1000万元; 4.企业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1.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低于500万元; 2.企业重要子公司对外资本性投资(股权、产权)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3.企业调整主营业务; 4.企业重要子公司的资产评估。 企业应当自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报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情况说明; (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 (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一)市国资委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市政府。 (二)市国资委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通过。(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 (三)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核准、备案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合理性审核是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2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