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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个人或从事违法建设且拒不改正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对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宣传党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拆除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创”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拆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拆除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依法行政,确保稳定。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有关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切实做好被拆除户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障经费,及时到位。此次拆除行动任务重、时间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拆除工作顺利开展。 (四)“三区一园”的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工作预案要在2009年10月30日前报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815390)。 附件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 建(构)筑物拆除工作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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