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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6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热电联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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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落实朔州热电2×30万千瓦机组向主城区供热,改造现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常规机组补充供热。研究山阴煤矸石发电二期工程2×30万千瓦机组向县城供热方案。

  

  吕梁市:尽快争取吕梁热电2×30万千瓦工程项目列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实现向离石区供热,研究提出主城区中长期发展集中供热的总体方案。落实交城煤矸石热电2×30万千瓦机组向县城供热方案。抓紧开展孝义市2×30万千瓦、汾阳市2×30万千瓦煤矸石热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文水县及经济开发区供热机组方案,积极推进项目进展。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有序发展热电联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热电联产作为节能减排、环境治理、惠民工程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各地人民政府是实施热电联产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政府统筹规划的职能,加强热电联产专项规划对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指导作用。省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财政、物价、电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尽快研究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实现热电联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

  

  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能源局最新要求,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热电联产专项规划,提出“十二五”拟建热电联产项目,在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批复。各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建设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审查批复。

  

  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热电联产工程建设,优先安排热电工程项目的环保、土地、水资源指标,重点支持通过“上大压小”建设单机30万千瓦的热电工程项目。对积极通过“上大压小”建设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的电力企业集团,在安排“十二五”电源建设规模时,给予倾斜支持。

  

  (二) 落实节能减排。为落实各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要科学论证各类供热方案的能耗和环境影响。结合关停小火电机组开展热电联产工作,组织力量清理辖区内煤耗高、污染重的小热电机组和分散供热锅炉,提出关停计划。

  

  (三) 强化项目管理。各地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主要通过“上大压小”途径解决。热网项目应与热电项目同时审批、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原有热电厂但末实现供热的城市,在未配套建设供热管网之前,不审批新的热电项目。对列入国家电力规划的热电项目,尚未落实供热方案及热网工程,暂缓上报国家核准,并相应调整建设时序。

  

  在已有的供热范围内,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严格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新建热电联产机组采取脱硫脱硝除尘工艺,烟尘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nm3,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方案和配套热网建设要落实到位。

  

  (四) 搞好运行监管。对服役期满15年以上、向国家承诺“上大压小”的关停机组,原则上不再进行供热改造。热电联产机组在运行期间,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达量。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组实现联网。按“以热定电”方式优先排序上网发电,在非供热运行时或超出供热负荷曲线所发电力电量,应按同类凝汽发电机组能耗水平确定其发电调度序位。能耗不达标的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间不得发电。

  

  (五) 配套政策支持。为进一步加快和完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妥善处理地方财政收入问题,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电源项目,要积极采用“一站多供”方式,解决县级城市热负荷不足问题。按照晋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对接受周边地区热源的行政县,按供热负荷比例分享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415号)精神,采取合理调价、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保证城市集中供热。

  

  在煤炭供应紧缺的情况下,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当地煤炭企业,搞好采暖期间的燃煤供应,确保热电机组正常运行、热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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