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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9]222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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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司法鉴定管理局

  

  制定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和改革发展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及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并对其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联系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

  

  (十五)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148”工作指导办公室)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制定并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受理影响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并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筹集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组织指导“1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法律援助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宣传。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设综合科、援助事务科、业务指导科。

  

  (十六)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云南省戒毒管理局)

  

  编制劳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劳教所的所政管理、教育矫治、警戒护卫和警用装备工作;规划劳教场所的布局、新建、改扩建、迁移、撤销、合并等有关事项并组织实施;管理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安全环保等工作;负责劳教系统警察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劳教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云南省戒毒管理局)设9个处室(副处级)和政治部(正处级):

  

  1.办公室,设综合科、行政科

  

  2.政治部(警务督察支队),设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科

  

  3.财务处

  

  4.所政管理处

  

  5.教育矫治处

  

  6.生活卫生处

  

  7.习艺劳动处

  

  8.场所规划处

  

  9.后勤保障部

  

  10.监察审计室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97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委书记1名(副厅级)、政治部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行政编制65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政治委员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政治部主任1名(正处级)、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

  

  (二)云南省法学会机关设置秘书处,正处级,行政编制10名,其中,云南省法学会机关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副厅级),秘书处处长兼副秘书长1名,副处长2名。

  

  (三)云南省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副处级,行政编制18名,主任(副处级)1名。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律师执业审核。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三、公证员任命审核。

  

  


  四、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

  

  


  五、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六、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八、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九、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十、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十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十二、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登记。

  

  


  十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

  

  


  十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十五、公证机构的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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