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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劳社字[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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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高校订立协议,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明确大学生门诊统筹的医疗和服务质量,并按照协议的要求对高校门诊统筹实行监督管理。各高校应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所属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各高校医疗机构要按照所制定的具体办法开展大学生门诊统筹的医疗服务工作,坚决杜绝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规范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各高校制定的具体办法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督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组织对高校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情况的检查,对违规的高校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按规定扣除其违规所得。

  

  (二)各高校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协调与配合市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解决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有关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的行为和个人,确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取得实效。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高校医疗机构要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欢迎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参保大学生对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进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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