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10)

[接上页]


   4、质量统计和分析

  

   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5、试验研究

  

   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等材料的变更情况及用户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水泥和熟料质量,改善产品使用性能。

  

   6、化验室具有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决定权。

  

  第八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或不得少于12人。

  

   (二)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化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从事化验室工作多年,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坚持原则,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资格证书。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工艺、质量调度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3、质量统计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质量统计员资格证书。

  

   4、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5、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化验室的认定

  

   (一)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对比验证制度(如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六)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十一)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十二)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三)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建材行业授权的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