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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0]174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理由正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听证会的人数。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鉴定人、监测人员和证人出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1日前将前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拟证明的事项书面告知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三十一条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第三十二条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三十三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第三十四条  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放或者显示,并进行质证后认定。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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