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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0]23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0〕235号)


  

  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正式执行高速公路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的报告》(皖高路营〔2010〕76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9〕254号)执行1年来,优化了路损索赔程序,减少了索赔纠纷,保障了路产设施的及时修复,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皖价服〔2009〕254号文规定的标准,顺延2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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