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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

  (鄂环办[2010]20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日中办、国办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全国各族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节日。结合我省放射源管理现状以及今年连续发生几起放射源丢失、被盗的事实,为贯彻落实中央通知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放射源安全隐患大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迅速行动起来,全面主动地对辖区内所有涉源单位开展放射源安全隐患大排查。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和部署,层层分解责任,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与应急措施,做到不留遗漏,强化源头控制,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督促所有涉源单位切实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认真检查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各项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常抓不懈。要强调放射性同位素须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ⅰ、ⅱ、ⅲ类放射源要建设必要的放射源暂存库,库房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安装24小时视屏监控设备加以监控;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要严格登记、验收,做到账物相符;日常要值班巡查,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成责任方迅速制订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落实。同时要敦促各涉源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自查,坚持并落实好放射源周、月报制度,确保核技术利用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三、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和转让审批手续,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运输监管,严防流动过程中放射源失控、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发生。

  

  四、仔细清查放射源,做到“源源有户”、“源源有帐”和“源源可控”;对清理出的闲置或废弃放射源,要及时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或按照回收协议返回放射源提供单位,减少安全隐患。

  

  五、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督导辖区内涉源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采取各种积极防范方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一线力量,确保节日期间各项辐射防护工作正常运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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