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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0]285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2010年12月30日 川府函[2010]285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2月31日起,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水库淹没影响涉及的乐山市犍为县孝姑镇五一村11、12、13、14、15组,八一村2、13组,永平村1、2、3、5、6、8、9、10组,石盘村1、2、3、4、5、6、9、10组,沙湾村1、3、5、6、7组,紫云村1、3组,东风村1、8组,田佳村1、8、9、10、11、12、13、14组,百支溪村3、4、5、6、7组,铁炉乡文池村1、4、6、7、8、10、11组,高峰村1、2、6、7、8、9组,安南村1、2、6、8、9、10组,农宁村5组,兴隆村1、4、5、6组,铁炉社区,玉津镇铜高村1、2、3、4、5、6、7、8、9、11、12、13、14、15、17组,机场村1、2、3、4、5、6、7、8、9、10、 11、 12、 13、 14组,和风村1、2、3、4、5、6、7、8、9、10、11、12、13、14组,瑞雪村1、2、3、4、5、6、7、8、9、10、11、12、13组,联合村2、3、4、5、6、8、9、10、11、12、13组,互和村5、6、13组,清溪镇康家村1、2、3组,南岸村1、2、3、5组,丁家村1、2、3、4、5、6组,胭脂村1、2、3、4组,筒车村4组,盐坪村4组,下渡乡文碧村1、2、4、5组,柏杨村5、7组,凯旋村3、7组,石龙村3、4、7组,下渡街,龙孔镇石燕村2、3、4组,茂盛村16组,曙光村5、8、9、10、11、12组,四民村1、2、3、4、5、6、7、8组,老文滩村1、2、4、5、6、7、9、10、11、12、13组,黎明村7组;沐川县炭库乡友谊村1、2、3、4、5组,茶林村1、4、5、6、7、9组,新开村8、9组,乐园村1组,太平村4、5、7、10组,炭库街海拔高程318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乐山市犍为县新民镇新塘村3、4、5、6、7、8、9组,岩门村1、2、4、5、6组,刘家村1组,天星村5、6组,麻柳场社区6、7、8组,孝姑镇五一村11、12、13、14、15组,同益村6、7组,八一村2、13组,永平村1、2、3、5、6、8、9、10组,石盘村1、2、3、4、5、6、9、10组,沙湾村1、3、5、6、7组,紫云村1、3组,孝姑社区,铁炉乡铁炉社区,玉津镇铜高村1、2、3、4、5、6、7、8、9、11、12、13、14、15、17组,机场村1、2、3、4、5、6、7、8、9、10、11、12、13、14组,和风村1、2、3、4、5、6、7、8、9、10、11、12、13、14组,瑞雪村1、2、3、4、5、6、7、8、9、10、11、12、13组,联合村2、3、4、5、6、8、9、10、11、12、13组,互和村5、6、13组,河朱社区,清溪镇康家村1、2、3组,南岸村1、2、3、5组,丁家村1、2、3、4、5、6组,胭脂村1、2、3、4组,下渡乡文碧村1、2、4、5组,下渡街及沿岷江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二、乐山市及犍为县、沐川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乐山市及犍为县、沐川县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以内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建单位和调查组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尽快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通知有效期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7〕279号)执行。

  

  五、乐山市及犍为县、沐川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及时印发、张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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