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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1-18
【实施时间】 2008-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关于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对于尚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企业,其管理与改革工作仍由现行主管部门继续承担,并对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经营者薪酬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进有退”的原则大力推进企业改革工作,对于“进”的企业,完成改革,明晰产权后,由市政府授权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对于“退”的企业,完成改革任务后,国有资本退出。

  

  


  三、加强县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要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委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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