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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1-18
【实施时间】 2008-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六、对于广告发布者未经咨询和严格审查、经过咨询备案又擅自改变广告内容、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监管职能,对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从重处罚。对发布广告未经工商机关备案的,由工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出版单位,经工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工商机关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冠“吕梁”名称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发布广告;利用高速公路、国道空间、设施的天桥、擎天柱、展示牌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他户外广告在县级工商局登记。未经工商机关登记的户外广告不得发布。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八、利用固定形式和一般形式印刷品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农药、兽药、酒类广告,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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