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必须委托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可以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五、规划实施后,实施机关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同步落实配套环境保护措施,编制机关应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若规划文本有重大调整,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 六、当前,各地(市)、各部门要重点抓好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以及流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通过审批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尤其是含需国家审批重点项目的规划,应尽快补做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替代方案。专项规划还未通过审批的部门,应与规划同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规划方案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方案。2008年要完成含需国家审批重点项目的“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为切实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并监督实施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地(市)也要相应成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规划管理、审批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各地(市)、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查机制,加强规划的环境管理,把好审查关,促进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规范化。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