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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1、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审查核实。3、报财政部门审批。4、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及相关程序进行审查。5、不动产需报市政府审批。6、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7、资产占有单位根据批复及相关手续处置资产并调整财务帐目。未经批准的资产处置,土地、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支出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对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批量报废资产须交相关部门统一处置,并根据《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通知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或者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