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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1-16
【实施时间】 2008-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推动我市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的主要任务与目的:全面检查我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促进档案业务建设与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水平,使档案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以优异成绩接受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验收。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市直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具体评估内容以《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见附件)为准。

  

  


  第四条  市档案局成立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承担对全市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的实地测评,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有关文件的起草和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实行百分制,基础项目满分为100分,另设置6个加分项,每项为1分。

  

  


  第七条  评估工作定于每年12月进行,具体评估的单位及时间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测评。由各单位档案员根据《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自评。

  

  (二)实地测评。评估委员会组成评估小组,分别到各立档单位进行实地测评。测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当面询问、随机抽查和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评估小组向被评估单位及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反馈评估情况,并填写统一的《评估计分表》及《评估报告单》各一式2份,其中一份反馈被评估单位,另一份于测评工作结束后10日内交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总结评议。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对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综合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先进单位,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档案局在全市范围通报评估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2.《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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