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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请,各分局、县(市)局考核、推荐,市局对2004年认定的大连市著名商标中符合条件的“金樱”等12件商标予以延续认定.现将延续认定的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点保护(有效期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止). 对大连百泰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百泰康”、大连共青园餐饮有限公司的“共庆园”商标、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fz”商标、普兰店种子公司“普丰”商标、普兰店花儿山花炮厂“花儿山”商标、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常在”商标不予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上述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大连市著名商标”字样. 附件: 1、2004---2007年度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 2、2004---2007年度不予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2004---2007年度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
附件2: 2004---2007年度不予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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