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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多措并举,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提倡自主就业、自主择业,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要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针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援助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各区(县)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帮扶“零就业家庭”等专项活动中,要与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共同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尽快实现就业。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各区(县)要依托街道、社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以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就业援助措施。指导和帮助残疾劳动者了解就业政策和形势,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残疾劳动者在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同时,大力支持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五)加强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工作。 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对于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竞争力尤其重要,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的规定,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要配合残联有计划的开展残疾人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工作,提供适合实用的技术培训,增强残疾人技术素质,提高其就业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加大对《条例》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全面纳入劳动监察范围,通过开展经常性检查,组织专项检查等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工单位及时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禁止任何组织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和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形成遵章守纪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