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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农机安监[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6
【实施时间】 2008-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乡以下道路农机事故处理范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乡以下道路农机事故处理范围的通知

  (新农机安监〔200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地农机安全监理站(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为进一步明确乡以下道路发生的农机事故及涉及交通事故的处理范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站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以下道路范围:即乡至村、村至村、国营农牧场、兵团团场、场部至连队,机耕道、场院的道路上拖拉机与拖拉机、拖拉机与畜力车、拖拉机与自行车、拖拉机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上报;涉及人员伤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报后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有必要时应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勘查现场;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上道路范围内,拖拉机与汽车、拖拉机与摩托车、拖拉机与低速载货汽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予协助处理。

  


  二、乡以上道路范围:即乡至乡、乡至县、县至县、团至团、场部至师部,县道、省道、国道上拖拉机与汽车、拖拉机与拖拉机、拖拉机与摩托车、拖拉机与畜力车、拖拉机与自行车、拖拉机与行人、拖拉机与低速载货汽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上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三、事故统计: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统计,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每月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相互抄送事故统计报表。

  


  四、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在乡以下道路发生的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中,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自治区农机、公安两个部门的各项规定或文件精神,要接受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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