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15
【实施时间】 2008-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自主权。对办学水平高、有特色、在当地能起示范作用的优质高中,教育行政部门应扩大其招生自主权,在学校招生总数中安排一定比例,由学校自主招生。取得招生自主权的学校,要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优质高中自主招生的比例,应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不高于招生总数的30%。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和完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各地要于2008年4月底以前将具体方案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已经在组织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行“一评二挂”政策的基础上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的市,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尚未对初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要从2007年初中新生起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到2010年(实行五四学制的到2011年)实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改革目标。

  

  (二)建立和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初中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定结果,高中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办法等向社会公示。二是诚信制度。建立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参加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普通高中要与初中和推荐生、推荐教师签订诚信协议,为推荐教师建立诚信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高中的配合下对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推荐生质量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三是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招生、考试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考试评价和招生录取的信度、效度、客观、公平。四是监督监控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监管。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于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可以投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处理和反馈。五是复查、复议制度。学生若对学业考试成绩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初中学校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六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初中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及学校的,在对学校进行评先树优、年终考核、考点设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的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教师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和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资格;涉及学生的,按规定处理。

  

  (三)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当地物价水平合理测算评价成本,将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所需费用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各学校要本着够用、实用、耐用的原则,为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