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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做好与其他股东、董事的沟通工作,并在股东会上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查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章程的备案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将生效的公司章程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省国资委相关管理规章、规定; (二)公司宗旨、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出资人或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公司主业范围、发展战略规划; (三)出资人或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界定和表述; (四)出资人或国有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体现情况; (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依法设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的组织保障情况; (六)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相关规程,包括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七)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追究办法或罚则等; (八)依法应当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审核、审议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应按如下方式表述: (一)省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在章程中的相关法律地位表述为: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股东会各项职权。 (二)涉及公司章程生效的条款表述为: 1、国有独资公司:本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本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文本提交省国资委审查,并由产权代表负责将省国资委的审查意见提交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负责签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由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条 在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程序中以及公司章程实施过程中,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未直接出资的监管企业以及各监管企业下属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管理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