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国税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1-14
【实施时间】 2008-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对实地检查有问题需责令限期改正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实地检查时限原则上户籍巡查一个工作日不少于2户,发票检查、纳税评估实地调查一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经实施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需要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资料报送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稽查局查处。

  


  第十二条  基层国税局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季对日常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实施过错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日常检查工作底稿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检查事由

 

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实施时间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违法事项及性质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四、其他说明事项

  

  检查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检查事由栏填写户籍检查、发票检查、涉税调查等,一并检查的可以多选;基本情况栏填写纳税人涉及检查事由内容的情况;检查人员除信息采集、税务约谈及实地调查、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外,可以一人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