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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对实地检查有问题需责令限期改正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实地检查时限原则上户籍巡查一个工作日不少于2户,发票检查、纳税评估实地调查一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经实施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需要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资料报送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稽查局查处。 第十二条 基层国税局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季对日常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实施过错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日常检查工作底稿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违法事项及性质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四、其他说明事项 检查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检查事由栏填写户籍检查、发票检查、涉税调查等,一并检查的可以多选;基本情况栏填写纳税人涉及检查事由内容的情况;检查人员除信息采集、税务约谈及实地调查、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外,可以一人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