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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劳[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1-14
【实施时间】 2008-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8〕12号)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生育医疗服务质量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质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乌政办[2004]234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4]35号)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存在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生育保险定点资格审批相关材料不全或已过期等问题。现要求有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三十日内按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报送所缺材料及整改报告,如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我局将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

  

  附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批所需报送的材料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

  审批所需报送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效期内);

  

  2、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是妇产科);

  

  3、定点以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业务收支情况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等),以及可承担生育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6、妇产科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劳动合同(从业人员花名册)、妇产科医务人员上年工资单、考勤表、近期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凭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复印件)。

  

  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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