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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办[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1-14
【实施时间】 2008-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和控制木材加工数量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和控制木材加工数量的通知

  (河府办〔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林业生态市的决定》(河委发〔2008〕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1号文关于加强木材加工监管工作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和控制木材加工数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根据《决定》精神,从2008年至2012年,一般用材林木材生产计划只适度安排在商品成熟林蓄积超过1万立方米(以2006年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为准)的重点行政村(场)共188个(其中包含市属6个国营林场,详见附件1),其它地区不下达一般用材林木材生产计划。源城区原则上不下达砍伐指标。对交通要道、市区和县城周边以及景观林不安排砍伐指标。

  《决定》规定,从2008年起,由县区林业部门及市属国营林场在上一年度10月份前做好下一年度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分管领导核定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为此,从安排2009年木材生产计划起,各县区林业部门及市属国营林场参照上一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在每年10月份前做好下一年度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报市林业局审查。2008年各县区林业部门要按市下达各地的采伐计划,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前,必须把采伐地点、采伐林种、树种、采伐范围及数量等材料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否则,不能批准采伐。

  


  二、控制木材加工数量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1号文要求,全市保留以原木为原材料的木材加工企业总数控制在140间(含省已批准的木材加工企业)。现按照各县区每个乡镇安排1间,县城5间,市区10间的原则,全市140间木材加工企业安排如下:源城区14间,东源县19间,和平县21间,龙川县29间,紫金县24间,连平县28间,市属6个国营林场安排5间(详见附件2)。除连平县已开展木材加工企业招投标,在经营期间内保持现布局外,其余县区按照上述控制数量开展木材加工企业招投标。

  


  三、高度重视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和控制木材加工数量工作

  做好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和控制木材加工数量工作,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呼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

  

  附件:1.各县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有成过熟林蓄积超过1万立方米村分布情况表(略)

  2.河源市木材加工企业数量控制表(略)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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