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季度后一个月内发布季度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发布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 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采取公报或者通报的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每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编制发布《中国旅行社业年度报告》。 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及旅行社业的经营发展等情况,研究编制并发布本地区旅行社业年度报告。 全国和各地区旅行社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发布方式,由研究编制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可以根据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进行全国旅行社的排序工作,具体排序工作的程序、标准以及公开方式由国家旅游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进行本地区旅行社的排序工作,具体办法可以自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9年印发的《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旅发[1999]1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