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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调机制。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管理工作。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市、区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创新驱动


  第八条  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聚集创新人才为关键,以产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九条  与国家创新体系相衔接,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企业梯队,优化创新生态。

  

  第十条  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从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从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原始创新延伸。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提高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量中的比重。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研发服务延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展。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公共技术平台和源头创新机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促进创新资源由分散型向综合利用、规模集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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