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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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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鼓励技术咨询、指导、评估、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机制。建立和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第三章 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合理调整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制造业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延伸,实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高层次上协调发展。市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和实现措施

  

  (二)调整需求结构,促使特区经济发展由外需为主向内需、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统筹国内合作与对外开放

  

  (三)调整消费结构,提高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发展新兴消费业态,培育消费热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市政府应当制定扩大消费需求指导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调整投资结构,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和投资来源多元化,增强政府投资导向的引导和约束力度,稳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市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社会投资指南,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

  

  (五)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功能规划,建设经济发展功能区,推动产业、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高效集聚,加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功能互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鼓励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创新转型,利用高新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的附加价值,建设现代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市政府应当制定推动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战略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执行

  

  (三)支持和鼓励海洋产业和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四)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支柱产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实施大项目带动、园区集聚、产业集群战略,优化产业的区域布局,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促进并购重组,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制定支持企业创立品牌、建立营销和物流体系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市政府应当改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和上市路线图计划。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财政、行政管理事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特区欠发达区域,缩小区域间差距,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市政府应当按照特区一体化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与特区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为全体市民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益基础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开放经济全面推进战略,优化商品结构,巩固和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三)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市政府应当制定服务外包工作指引,指导企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来特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生产基地

  

  (五)引导和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的能源、交通、环保、物流、商务服务及其他重点发展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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