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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7、《湖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18、《湖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9、《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20、《湖北省环境计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21、《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2、《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23、《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4、《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5、《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三、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四十四条 2、《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三十一条 3、《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四十九条 4、《湖北省加强对灭鼠药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条 5、《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八条 6、《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十一条 7、《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三十六条 8、《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四十七条 9、《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四、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六十条 2、《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 3、《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 五、对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作出修改 1、将《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项删除。 2、将《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中的“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商务主管部门”。 3、在《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接收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将该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