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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发[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评审与验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同时,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合同管理与责任追究,严格按项目进度支付项目经费,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并验收合格矿区核查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进行项目验收和经费结算,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省厅信息中心要保持原成果数据库预审人员的相对稳定,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成果报告评审后成果数据库的修改对接与审查工作。一是加强及与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项目承担单位、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相互联络与信息沟通,保证初审通过的成果报告与数据库一致;二是采取定人员、定单位、定矿种、定时限的办法,一对一地全程跟踪数据库及时按成果报告初审意见进行修改,以加快修改完善速度、提高审查验收质量。三是要落实专人负责将审查合格的矿区核查成果数据库导入省数据库。

  

  六、省国土资源资料馆要着力于规范管理、简化手续、方便快捷,在做好省级矿区核查成果资料汇交与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项目承担单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矿区核查成果资料归档立卷与集中汇交的指导与监督。

  

  七、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省厅将每十天通报一次各市(州)及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矿区核查成果提交与审查通过情况,并将适时选择重点市(州)、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驻点督导检查;同时,对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到位、或配合不及时,而影响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目标任务完成的市(州)和项目承担单位,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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