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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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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实行市级统筹后,对于涉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统一规范相关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征缴标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市及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三)统一基金管理。基金财务实行全市统一预算管理。市及区市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每月末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将收缴基金上缴市及各区市财政专户。各区市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区市按规定负责清欠。

  (四)统一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审批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各区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费用。

  建立支付备用金制度。统筹后,市及五市三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失业保险预算2个月的支出数额核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付金,并将备付金转入各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统一业务流程。实行全市统一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失业保险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并对失业保险数据实时监控。

  (六)统一财务核算。市及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核算软件,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三:

  
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部、省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3〕172号)规定的标准,统一参保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差别费率,即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1.6%。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7〕68号)规定的标准,即0.3%。

  (三)统一基金管理。各区市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预算管理。市及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专户,用于日常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待遇拨付。工伤保险征缴、支付业务的经办由市及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统筹前,五市三区(含保税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余缺统筹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由各区市按规定完成清欠。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暂按现行管理模式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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