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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发〔2010〕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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