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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10]238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0〕238号)


  

  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核定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考试费标准为:

  (一)理论考试每人48元(其中考试费40元,上缴考务费8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110元(其中考试费100元,上缴考务费10元)。

  (二)对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参加补考的考生,首次补考免收考试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按考试费的50%收取。补考免收考务费。

  (三)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开支。

  二、本文核定的收费含发证等费用,除此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收费单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应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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