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方式和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从2010年12月30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即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稽核,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待遇进行审核并发放。市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稽核、全市待遇费用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周口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4〕16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5〕42号)规定执行。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医疗管理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治疗的原则,根据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辖区医疗机构情况,经各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由市工伤保险中心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各县(市、区)需要配置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市工伤保险中心统一送往协议机构。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管理。市工伤保险中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转诊机构中选择全部或部分科室作为转诊机构,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转诊转院,报经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诊治的,报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同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