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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食安委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食安委办[2010]29号)


  

  各市、义乌市食品安全办,省级有关部门: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元旦、春节是各类节日食品生产销售、人员外出就餐等的高峰时段,也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易发、高发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各地要针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过渡期可能存在的职责不清、监管空白等问题,进一步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覆盖率,消灭监管盲点,严防节日期间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节日食品消费特点,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用油、米面、肉类、蔬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糖果、干货、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年夜饭”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服务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结合当地特点,组织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力量整治各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严厉打击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节日食品市场得到全面净化。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利用好元旦、春节期间这个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良好时机,通过各种渠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积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进一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首责意识,提高保障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出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值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春节期间值班工作,落实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衔接和通讯畅通。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不得推委和拖延。要提前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危害。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请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于2011年2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报省食品安全办。

  联系人:潘露

  联系电话:0571-87709395、87709146(传真)

  email:sab@zjwst.gov.cn。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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