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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86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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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明标明投”的主要内容

  

  关于发包文件编制。已经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发包人,从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应包括发包范围内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造价、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关于发包信息发布和报名。发包人应当在指定信息网站发布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潜在承包人实行网上报名,且应在报名有效期内,按照发包文件的规定提交承诺书,并同时完成报名工作。

  

  (三)关于“随机抽取”的主要内容

  

  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随机抽取承包人的工作。抽取工作必须在小型建设工程电子发包系统中完成,抽取过程网上留痕,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抽取结果在网上公示,并发出抽取结果通知书。

  

  关于电子发包系统的使用。市建设工程“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将根据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升级改造小型工程电子发包系统,供全市各区县统一使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如有特殊需要,经市监管部门批准,可自行建立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关于“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

  

  实行承包人信用评价、动态考核和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自身原因拖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对有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串标围标、非法转包、挂靠、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中选后违背承诺拒不签订合同、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发包活动。

  

  小型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发包人开工前应当将承包合同向相关区县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项目完工后及时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监管部门对承包活动进行动态考核。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住建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改革创新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抓好改革创新的协调;住建部门要抓好改革创新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此次改革要求和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活动。

  

  (二)加强基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实际,抓住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制度保障体系,不断推进、完善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改革。

  

  (三)加强考核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把握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矛盾,要及时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对改革中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要提出严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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