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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开设旅行社专门质量保证金账户。银行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设立后,应按规定的数额存入质量保证金。 (三)及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实行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二级备案。旅行社必须尽快将与银行签订缴纳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和存单复印件(原件查验)分别交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和所属市(县)旅游局(委)入档备案。 八、几点要求 (一)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督促并检查所属旅行社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清退和存储工作。 (二)各旅行社在办理退回原质量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到省旅游委指定银行的任何一家银行办理存储质量保证金手续,并及时将与银行签订缴纳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及存单复印件(原件查验)分别交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和所属旅游局(委)入档备案。 (三)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请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所属旅行社清退和存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上报省旅游委,我委将汇总上报国家旅游局。 (四)逾期没有按时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依照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10〕186号文件)及《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补缴的,由省旅游委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联系人:吴亚乾、吴志健,电话:65203068,65203069;柯才弟(省旅游委办公室财务室),电话:65200616。 附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按期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