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施工、监理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若经举报查实则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季度动态信用核查评分结果以及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组织的质量综合检查评比结果均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详细见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各级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08〕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略) 2.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略) 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略)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