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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内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办将于2011年1月1日1月31日,对吉林省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现将2010年度账户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账户年检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将截止2010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10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印公章),于2011年1月31日前连同承诺函(样式见附件)、导出的电子文档报送我办。

  

  二、省内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含省内没有主管部门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还要组织落实好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挂靠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各基层预算单位及挂靠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由省内中央二级预算单位统一上报我办。年检申请表(包括电子文档)和承诺函等资料要按照每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填制上报。

  

  三、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落实,认真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在进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同时,我办将结合年检情况,对部分单位银行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年检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账户年检承诺函样式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承诺函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我单位对银行账户管理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现已全部上报你单位进行年检;

  二、我单位不存在私自开立、隐匿的银行账户;

  三、今后若发现我单位存在其他未上报的银行账户,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财务专用章)  (单位公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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