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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人[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烟人〔2011〕3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培养和造就烟草行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现将《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培养和造就烟草行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根据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全面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烟办[2010]27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是指具有很高的学术品德、专业素质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引领烟草科技发展方向,在某一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很高学术影响力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很高的学术品德,在某一学科上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把握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前沿,带领、组织和指导相关团队开展创造性科研攻关,并取得显著研究成果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主要在以下方向产生:烟草育种、烟叶栽培与调制、卷烟调香、卷烟工艺、减害降焦、技术装备、信息技术等。

  第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行业公认、择优认定、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工作的宏观指导、规划制订、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选拔、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选拔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行业及其他省部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

  2.行业重大科技专项的专家委员会成员。

  3.行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或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

  4.行业及省级公司科研机构技术负责人。

  5.行业重要技术集成推广与示范项目(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6.在烟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科技人员。

  (二)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研精神与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2)从事本领域工作10年以上,每年保证2/3以上的时间用于科研工作。

  (3)学术技术水平高,引领作用强,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长期带领高水平研究团队开展行业重点科技攻关,贡献较大,在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科研业绩:

  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2项:

  (1)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排名前3)。

  (2)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国家或行业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并在科学技术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取得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2项以上,且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刊源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累计影响因子10.0以上,或1篇论文影响因子不低于3.0。

  (5)以第一或第二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5项以上并实施转化,且专利实施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参与制订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效果的国家或行业标准4项以上。

  (7)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重点骨干品牌产品开发工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重大技术示范推广工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科技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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