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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法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全面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粮食法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皖粮法〔2010〕44号),各地对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案卷(2009年1-12月)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自查和互查,省局召开了检查情况汇报会,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粮食法制检查取得的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检查。一是县局认真自查。省局关于开展粮食法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粮食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相关科室职责,认真开展自查。二是市局认真检查。滁州市局在县局自查的基础上,抽调县区局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组成两个组,开展互查。合肥、六安市局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现场互查和抽查。宿州市两次召开各县区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现场会,安排县区间集中进行互查和轮查。淮北市召开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分四个阶段完成检查任务。阜阳、亳州市局抽调专人对有关县区进行全面抽查。三是市间认真互查。各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开展互查,所查各市、县局积极配合。安庆市局主要领导参加汇报会,宿州市局分管领导带队牵头组织互查,池州、铜陵市局分管领导接待互查组。检查组所到市、县,采取集中听汇报、看文件、查材料、细点评、问原因等方式,全面检查,一丝不苟。有的小组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坚持互查。 (二)制度基本健全,案卷比较规范。据检查统计,各市、县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92件,检查(互查)覆盖率100%;制定规范性文件288件,检查253件,检查覆盖率88%;2009年1-12月,各市、县形成行政许可案卷4329件,检查2470件,检查覆盖率57%;行政处罚案卷几乎没有(太和县2件)。 总体上看,各市、县基本上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三定”方案,细化分解执法权责,明确到岗,责任到人。规范性文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能按照规定履行申领、申报、审查、签发等相关程序,许可内容合法,条件和手续完备,案卷建档比较规范,年度审核认真。 (三)创新制度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合肥、六安、滁州、阜阳、铜陵、黄山等市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铜陵市政府出台了《铜陵市应对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合肥市还建立了《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黄山市从2008年就开始实行两个统一、两个规范,即统一全市案卷封面、统一一个案件一个卷宗;规范卷内目录填写和排列,规范卷宗纸张规格和装订。六安市在全市粮食系统统一印制卷宗、同一目录、统一规范装订。灵璧、太和县对粮食收购许可实行一户一档,电子登记,濉溪还分经营性质、分乡镇辖区、分年度时间阅卷建档,方便查阅。当涂县、居巢区案卷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检阅直观。南陵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较为完善,配套制度齐全,行政执法检查和市场日常监管都能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通过检查和互查,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全面了解掌握了各地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案卷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交流了经验,发现了问题,达到了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完善、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地方法制意识不够强。少数市县对粮食法制检查工作重视不够,有的自查不深不细,整改措施不力。 (二)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有的虽然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但未经政府审核、公开。有的没有根据粮食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清理,没有及时修订粮食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 (三)有的规范性文件不够规范。有的市县对规范性文件的含意没有弄清,将一般性文件混淆于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的行政执法案卷不够完善。在行政许可案卷中,有的办证及年审条件把关不严,有的出现审批时间与办证申请时间相差几个月的现象,有的提供资料的复印件时间迟于发证时间,有的档案资料装袋杂乱、大小不一。行政处罚案卷少,绝大多数市县行政处罚停留在口头警告上,真正处罚的不多,形成案卷的很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