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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全市压力管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压力管道普查建档 压力管道是输送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且易发生爆炸危险的设备。为迅速扭转压力管道基础数据不清、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甚至缺失、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的状况,为建立全市地下管线数字监管系统提供准确数据,要在全市开展压力管道普查建档工作。 普查建档工作由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各产权(使用)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清在用的每根压力管道的管径、介质、压力、长度、位置、使用时间、检验状况、安全等级、敷设方式、敷设路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压力管道明细资料和技术档案,并绘制出完整、规范、准确的厂内外压力管道路线图纸,形成电子文档。没有设计资料或设计资料不全的,产权(使用)单位应主动联系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善设计资料。管道实际路线和位置不清楚、不准确或与图纸不符的,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压力管道准确位置。普查结束后,各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应将准确、完整的压力管道明细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所在区县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汇总。 二、强化压力管道施工安全管理 压力管道项目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需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穿越居民小区等人群密集区或加油站、加气站等危险区域的压力管道必须坚决实行退让或改道。新建设的压力管道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经规划、消防、住建、质监等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资质备案与施工告知手续,制定细致严格的施工方案。并加强施工过程和环节管理,保证压力管道安全和质量;监理单位和负责安装监检的检验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报请规划、消防、住建、质监等部门进行竣工和专项验收,并按规定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产权(使用)单位。 建筑物拆迁和道路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规划部门和产权单位查明和掌握施工范围内地上、地下压力管道情况,并现场勘查确认地下压力管道的走向、深度和准确位置;施工过程中对现有的压力管道应合理避让,并采取设置安全隔离区或标识、严禁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安全隔离区进行操作、指定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全防护等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挤压或损坏压力管道。施工中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控,建设单位应派人现场进行跟踪监管,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街镇政府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当操作要及时纠正。 拆迁施工区域内废弃的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必须负责清空管道内物料,置换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拆移。 三、加强压力管道维护检测 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应制定日常维护制度,加强压力管道维护和巡查,定期对压力管道以及安全附件进行维修,对在用的压力管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全面检查,对涉及公共区域的压力管道要增加巡检次数,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使用。 压力管道的产权(使用)单位对新安装的压力管道必须落实监督检验,在用的压力管道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结论、鉴定结果负责。不具备资质或资质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检验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 压力管道的产权(使用)单位应加强压力管道标识标注管理,按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标识标桩设置标准,对在用的压力管道尤其是穿桥、穿路、穿河等危险地段应规范、准确、醒目设置标识标桩,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对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