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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科教[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卫生厅。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重点学科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进行形式审查,条件符合者进入实地评审。

  

  省卫生厅聘请省内外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学科公开答辩。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作为建设学科。

  

第四章 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文件,组织医学重点学科的考核评审、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检查,公布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按照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医学重点学科确认后,要签订《建设任务书》,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建设任务书》,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的检查评估结果在全省卫生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具备条件的补充,建立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十七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人员变动(包括人员退休)情况,下年度计划目标的调整,应于每年8月前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五章 学科的经费与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省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九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列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所在单位要以1:2以上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研、科技创新活动、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等。不得用于购买大型诊疗设备、奖金、劳务补贴、接待费、捐赠赞助费等。专项经费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当年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省医学重点学科经费(包括单位配套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建立专帐。

  

  第二十一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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